16.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而受警察機關「申誡」之處罰,如被處罰人不在場者,應如何
執行?
(A)命其到場施以告誡
(B)將處分書送達即可
(C)命其繳交悔過書
(D)派警前往其住所施以告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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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5), B(3608), C(38), D(156), E(0) #1999420
統計: A(525), B(3608), C(38), D(156), E(0) #1999420
詳解 (共 3 筆)
#442435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9 條
I.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1日以上,3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5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1日以上,20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3百元以上,3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6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II.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58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8 條
申誡之執行,被處罰人在場者,以言詞予以告誡,其未在場者,應將處分書或裁定書 (書面) 送達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2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2 條
I. 本法規定之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由警察機關或該管公務員為之。
II. 因他人違反本法行為致其權益直接遭受危害之人,亦得為口頭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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