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而受警察機關「申誡」之處罰,如被處罰人不在場者,應如何 執行?
(A)命其到場施以告誡
(B)將處分書送達即可
(C)命其繳交悔過書
(D)派警前往其住所施以告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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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5), B(3608), C(38), D(156), E(0) #1999420

詳解 (共 3 筆)

#3364139
 法規名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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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435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9 條

 

I.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1日以上,3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5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1日以上,20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3百元以上,3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6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II.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58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8 條

 

申誡執行被處罰人在場者,以言詞予以告誡,其未在場者,處分書或裁定書   (書面)  送達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2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2 條

 

I. 本法規定之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由警察機關或該管公務員為之。

 

II. 因他人違反本法行為致其權益直接遭受危害之人,亦口頭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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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279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9 條處罰之種類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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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1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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