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警察人員認為防彈衣品質不良,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出下列何種救濟?
(A)復審、訴願
(B)聲明異議、抗告
(C)申訴、再申訴
(D)抗告、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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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6), B(158), C(3472), D(22), E(0) #1999408
統計: A(416), B(158), C(3472), D(22), E(0) #1999408
詳解 (共 2 筆)
#4570113
得先向原服務機關人事室「申訴」,不服,直接向「保訓會」「再申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20001&flno=77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7 條
I.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II.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20001&flno=78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8 條
(申訴、再申訴)
I. 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II.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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