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種情形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A)日本人與德國人在我國通姦
(B)我國人民在荷蘭吸食大麻
(C)我國駐韓外交人員在韓國傷害韓國人
(D)中國人在日本詐騙我國人民之財物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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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9), B(69), C(142), D(163), E(637) #1514066
統計: A(489), B(69), C(142), D(163), E(637) #1514066
詳解 (共 10 筆)
#1639569
(B)我國人民在荷蘭吸食大麻 第5條第1項第8款 但書: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C)我國駐韓外交人員在韓國傷害韓國人 無第6條適用,用第7條 成立要件須3年以上有期,惟傷害罪係三年以下,故不釋用
(D)中國人在日本詐騙我國人民之財物 無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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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907
在我國內發生案件則我國內刑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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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7041
(D)第八條準用第七條
若亦無刑法第五條至第八條刑法擴張效力之適用時,即應認系爭案件非我國刑法效力所及,法院自應為無罪判決,而非以其無審判權,而為不受理判決。
資料來源:http://www.evan.com.tw/ExamArticleDetail.aspx?id=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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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5905
中央印製廠107年駐衛警察隊新進隊員甄試試題(法學知識)
48. 我國刑法之適用,有其空間範圍之限制,下列行為人甲之行為,何者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A)法國人甲來台觀光,在台北車站與另一名同樣來我國觀光的美國人乙發生衝突,各自使用其母語互嗆
(B)泰國人甲在曼谷地區設廠專門偽造大陸地區通用貨幣-人民幣
(C)美國人甲在紐約毆打我國的留學生乙,致乙傷重不治死亡
(D)我國人民甲在荷蘭地區的大麻店購買些許大麻以嚐鮮
答案:C
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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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4709
再請教,為麽,日本人與德國人在我國通姦,適用我國刑法;法國人甲來台觀光,在台北車站與另一名同樣來我國觀光的美國人乙發生衝突,各自使用其母語互嗆,沒有我國刑法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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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3828
(A)日本人與德國人在我國通姦(O;適用。屬地主義)
(B)我國人民在荷蘭吸食大麻(X;不適用。毒品罪適用,但吸食毒品不適用)
(C)我國駐韓外交人員在韓國傷害韓國人(X;不適用。傷害罪是輕罪)
(D)中國人在日本詐騙我國人民之財物(X;不適用。詐欺罪是輕罪)
刑法 第 3 條 (屬地主義)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刑法 第 5 條 (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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