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下有關我國「高級中等教育法」內容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最後生效日期為民國 103 年 8 月 1 日
(B) 高級中等學校分為普通、高職、綜合與單科 4 種類型
(C) 高級中等學校應採以免試入學為主之多元入學方式招生
(D)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不適用免納學費之規定
統計: A(180), B(1765), C(128), D(1482), E(0) #608644
詳解 (共 10 筆)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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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除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外,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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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分為下列類型: 一、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基本學科為主課程,強化學生通識能力之 學校。 二、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專業及實習學科為主課程,包括實用技能 及建教合作,強化學生專門技術及職業能力之學校。 三、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包括基本學科、專業及實習學科課程,以 輔導學生選修適性課程之學校。 四、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採取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課程,提供學習性向 明顯之學生,繼續發展潛能之學校。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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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發展多元智能、培育創新人才,高級中等學校應採多元入學方式辦理招生。多元入學,以免試入學為主;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就部分名額,辦理特色招生。 前項免試入學,一百零三學年度各就學區之總名額,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逐年提升,至一百零八學年度,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免試入學總名額,包括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直升之名額;其直升名額規定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二、直轄市、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三、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一百零三學年度不得高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之百分之六十。但其附設國民中學部學生人數小於學校招生人數者,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百分之六十,並採逐年漸進方式調整比率,至一百零八學年度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 四、各就學區直升入學比率規定較本法限制更嚴格者,從其規定。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違反法令規定,以考試或甄選等篩選方式進入其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之學生,經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自下一學年度起,其前項第三款核定直升名額依其違規人數比率扣減。一百零三學年度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二十五,其比率得逐年檢討調整之。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未接受政府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為獎勵、補助,且未由政府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負擔學費者,得擬具課程計畫、申請單獨招生之理由、招生範圍及招生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單獨辦理招生,不受本法有關招生規定之限制。但仍應提供不低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十五之免試入學名額。採第三項直升方式者,其超額比序方式應依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各國民中學應協助學生自我認識及探索,依其能力、性向及興趣等,給予適性輔導,並提供升學選擇之建議,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學。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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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方式,未依本法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學生不適用第五十六條免學費之規定。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依下列原則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實施: 一、培養學生五育均衡發展。 二、充足合格教師專長授課。 三、輔導學生適性發展。 四、貫徹教學正常化。 |
(綜合) (普通) (單科) (技術)
且不適用的是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校之學生
學校學生
單科高中就是專供某科目的高中 Ex.花蓮體育實驗高中
感覺大部分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可以免納學費,除未依法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學生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