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以下有關國中小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成員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B) 學校招生均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之差別待遇
(C) 國民中學除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六小時
(D) 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統計: A(598), B(1502), C(162), D(1559), E(0) #608648
詳解 (共 10 筆)
(A)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B)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C)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性別平等教育法 (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
(A)
|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 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 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 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 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
V S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
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相關組織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
完成改組。
(B)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 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
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
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C)
|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 待遇。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 相關課程或活動 至少四小時。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
(D)
補充: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 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 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 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 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項之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 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
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性別平等教育法 (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 |
第 13 條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
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
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