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何者不須寫在個別化教育計畫裡?
(A)教學內容
(B)參與普通班項目
(C)接受相關服務的項目
(D)評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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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4), B(230), C(9), D(101), E(0) #39120
統計: A(1754), B(230), C(9), D(101), E(0) #39120
詳解 (共 4 筆)
#772595
1. 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需求評估
2. 學生所需的特殊教育及其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3. 學年、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4. 具情緒問題的學生所需的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5. 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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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602
印象中 比如說特教班學生固定某節什麼課或一週、兩週何時和普通班學生一起上課,比如體育或什麼課...或者這學期某幾堂有和普通班學生一起上課,參加活動等等。另外,以前我在資源班時,IEP會附上課表等等...做參考,不知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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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4812
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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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880
請問什麼是餐與普通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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