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並非以法治國原則為法理根據?
(A)正當法律程序
(B)信賴保護原則
(C)政黨政治原則
(D)法安定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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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34), C(1725), D(30), E(0) #3516765
統計: A(15), B(34), C(1725), D(30), E(0) #3516765
詳解 (共 3 筆)
#6908254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並非以法治國原則為法理根據?
(A) 正當法律程序✔️釋字第 775 號解釋理由書
(B) 信賴保護原則✔️釋字第 775 號解釋理由書
(C) 政黨政治原則❌
- 政黨政治是現代民主國家的運作方式,其憲法基礎主要源自於民主國原則(或稱民主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以及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政黨成立與運作的相關規定。
- 雖然在一個法治國家中,政黨的運作仍需受到法律規範,但「政黨政治」作為一種政治組織與運作的原則,其法理根據是「民主」,而非「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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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法安定性原則✔️釋字第 775 號解釋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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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75 號 108年2月22日 理由書 ....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D)及信賴保護原則(B)之遵守(本院釋字第574號、第589號及第629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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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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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稱「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正當,始符正當法律程序(A)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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