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方政府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其法源依據為何?
(A) 教師法
(B) 教育基本法
(C) 國民教育法
(D) 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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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2551), C(167), D(55), E(0) #228751

詳解 (共 3 筆)

#209097
根據《教育基本法》第10條 補充: ...
(共 2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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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541
101(2012).11.29查詢 又增加"教師工會"了喔 修正日期: 民100(2011).11.9)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5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 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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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542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5   所以法條內容 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 這三個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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