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關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
(B)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C)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D)以量化紀錄為之,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轉換為等第
統計: A(1156), B(136), C(156), D(340), E(0) #228755
詳解 (共 8 筆)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依國民教育法規則訂定)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及安置性評量。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定期評量之次數,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前項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依下列基準轉換為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
| 第 9 條 |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 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 學校排名。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檢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作為 其教育政策擬訂及推動之參據,並適時向教育部反應。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8949
(A)第 8 條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B)第 8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
(C)第 8 條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D)第 8 條
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
| 第 9 條 |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
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
學校排名。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
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擬訂及推動之參據,並於每學年結束後二
個月內連同補救教學實施成效報教育部備查。 103.4.25修正 |
| 第 8 條 |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 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 ,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 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 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 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