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關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
(B)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C)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D)以量化紀錄為之,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轉換為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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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6), B(39), C(64), D(124), E(0) #216149
統計: A(386), B(39), C(64), D(124), E(0) #216149
詳解 (共 1 筆)
#188840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依國民教育法規則訂定)
l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口訣:努力能進步)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l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及安置性評量。
l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定期評量之次數,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l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前項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依下列基準轉換為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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