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 公司欲對無業務往來之 B 公司短期融通資金,貸與金額上限為何?
(A)由股東會特別決議定之
(B)實收股本 40%
(C)企業淨值之 40%
(D)公司法未定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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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23), C(45), D(4), E(0) #2571110

詳解 (共 2 筆)

#4522633
第 15 條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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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839
公司法 15 條(業務與貸款限制)

1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C) 

2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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