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下列何者非屬其解決之可能方式?
(A)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B)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C)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項,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D)得由當事人與行政機關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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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54), C(195), D(1955), E(0) #3461129
統計: A(31), B(54), C(195), D(1955), E(0) #3461129
詳解 (共 5 筆)
#7159820
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
1.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A),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B)。
2.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C),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3.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4.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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