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種情形,債務人得經由提存而消滅債之關係?
(A)債務人給付遲延
(B)債權人受領遲延
(C)債務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D)債權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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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002), C(102), D(78), E(0) #1786890
統計: A(45), B(1002), C(102), D(78), E(0) #1786890
詳解 (共 3 筆)
#2983277
第326條(提存之要件)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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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3486
受領遲延又稱為債權人遲延,
乃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事實(民法第二三四條)。
●不為受領,包括債權人拒絕受領,和需要債權人協助而債權人不為協助,兩種情形。
●不能受領,指債權人因為自身的原因,客觀上無法受領,如債權人下落不明等。
債權人除依法律特別規定(民法第三六七條買受人有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權人祇有受領之權利,而無受領之義務。因此,債權人受領遲延,債務人之債務仍然存在,僅其責任因此減輕或免責而已。→選項B
債權人遲延的構成要件:
1、須債務人的履行需要債權人的協助
2、須債務已屆履行期
3、須債務人已經履行
4、須債權人不為或者不能受領
資料來源:https://wiki.mbalib.com/zh-tw/%E5%80%BA%E6%9D%83%E4%BA%BA%E8%BF%9F%E5%BB%B6
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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