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乙約定,下個月 1 日起甲以年利率 6%之利息向乙借款 1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約定,在乙尚未交付 100 萬元之前,乙得隨時無條件撤銷該約定
(B)若甲、乙未約定借款之返還期間,當乙需要用錢時,得隨時請求甲返還全額之借款
(C)若甲、乙約定借款 5 年,但對於利息的部分並未約定支付期間,應於每年終支付利息
(D)消費借貸不論有償與否,貸與人之權利義務均同
統計: A(159), B(129), C(577), D(44), E(0) #1786891
詳解 (共 5 筆)
(A)
消費借貸預約若有約定要支付利息,則貸與人原則上是不能撤銷的;否則應負擔違反消費借貸預約之違約責任;如可繼續請求履行預約,或可請求遲延履行預約之損害賠償。
若是沒有約定利息,原則上貸與人可於交付前撤銷預約,且無須負擔法律責任。
(B)
民法第478條後段,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所謂返還。若貸與人未定1個月以上之期限向借用人催告,其請求權尚不能行使,消滅時效自無從進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 798號、97年度台上字第2654號判決意旨參照)。
(C)
民法第477條
(C) 民法477 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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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息或其他報償 |
無報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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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借貸之預約當事人之一方於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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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 |
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 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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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物有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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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與人應另易以無瑕疵之物。 但借用人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
借用人得照有瑕疵原物之價值,返還貸與人。 前項情形,貸與人如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借用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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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 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 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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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 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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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與乙約定,在乙尚未交付 100 萬元之前,乙得隨時無條件撤銷該約定
§475-1→當事人一方於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
B)若甲、乙未約定借款之返還期間,當乙需要用錢時,得隨時請求甲返還全額之借款
§478→未定返還期限:借用人(甲)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乙)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C) §477
D)消費借貸不論有償與否,貸與人之權利義務均同
§476→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有報償:貸與人另易以無瑕疵之物,借用人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無報償:借用人得照有瑕疵原物之價值返還貸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