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種登記不須經公告程序?
(A)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B)時效取得登記
(C)書狀換給登記
(D)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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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30), C(184), D(42), E(0) #2687085

詳解 (共 3 筆)

#5076712

(一)申請土地總登記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者,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15日(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

(二)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15日(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第84條)

(三)總登記期限無主土地之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30日(土地法第57條、第58條)

(四)未辦繼承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5點)

(五)逾總登記期限補辦無主土地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第4點)

(六)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地役權、農育權登記,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30日(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

(七)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之公告,公告期間為30日(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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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4516
辦理土地登記程序如下:
一、收件。
二、計收規費。
三、審查。
四、公告。
五、登簿。
六、繕發書狀。
七、異動整理。
八、歸檔。
前項第四款公告,僅於土地總登記、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所有權
第一次登記、時效取得登記、書狀補給登記及其他法令規定者適用之。第
七款異動整理,包括統計及異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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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7324
土地登記規則 第53條 辦理土地登記程...
(共 13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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