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對於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爭議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
(B)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C)工會非經會員以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
(D)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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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76), C(405), D(68), E(0) #1027715
統計: A(62), B(76), C(405), D(68), E(0) #1027715
詳解 (共 3 筆)
#1225572
| 勞資爭議處理法 | |
|---|---|
| 第 54 條 |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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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393
勞資爭議處理法-5勞資爭議
第53條(爭議行為)
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第54條(工會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程序)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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