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A)法官迴避制度
(B)人民初受有罪判決,至少應予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
(C)人民權利受侵害時,應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之機會
(D)有關訴訟救濟事件之審判權劃分
統計: A(1753), B(1051), C(213), D(3529), E(0) #2064309
詳解 (共 6 筆)
憲法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其保護範圍或所謂核心領域,大法官所確認之訴訟權保護範圍,至少應包括下列三者:
(一) 確保人民得向法院尋求救濟或紛爭之解決: 釋字第五六九號解釋訴訟權利保障之途徑應暢通無阻。合於「有權利即有救濟」法理之要求。不得以人民之身分、地位或以未設置有相關審判權限之法院,而拒絕或排除人民向法院尋求救濟或解決紛爭之可能性。以為合理規範訴訟救濟途徑及相關訴訟提起之要件,此乃係立法者之形成自由,並有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之意旨。人民須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二) 有效權利保障之要求: 「有實效性之權利救濟」稱之。釋字第五六九號解釋;係指人民經由訴訟機制或程序之履踐後,應能確實使其受侵害之權利或法律上之紛爭獲得完整有效之救濟或解決。釋字第三九六號解釋中所闡揚之見解:「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充分程序保障,例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並予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
(三) 公平審判之要求: 主要係確保人民於進入法院或訴訟程序後,能於一公正或平等之訴訟環境下接受法官審判,並使人民得獲得有實效之權利救濟。
依據釋字第574號解釋,審級制度並非訴訟權的保障核心,也就是給予人民幾次救濟機會,是立法形成自由。
下列何者不屬於訴訟權保障之核心領域?
(A)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B)受及時審判之權利
(C)受三級三審之審級制度保障權利
(D)聽審請求權
以上答案(C) 高考三等◆法學知識- 102 年 - 102年 高考三級 法學緒論#10644
何者為人民訴訟權保障之核心範圍,非立法者所能依職權而為不同之設計?
(A)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B)公法事件應循行政訴訟程序為之
(C)至少應有三級三審的訴訟救濟
(D)訴訟代理人之資格
何者不屬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闡釋之訴訟權保障之核心領域?
(A)建立三級三審制度
(B)人民訴請法院救濟之權利
(C)保障當事人有陳述說明之機會
(D)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下列何者非人民訴訟權保障之核心領域,而得由立法者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
(A)受公平之審判
(B)訴訟應循之審級制度
(C)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D)由司法權掌理訴訟之救濟
釋字752號理由書: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本院釋字第418號解釋參照)。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本院釋字第396號、第574號及第653號解釋參照)。人民初次受有罪判決,其人身、財產等權利亦可能因而遭受不利益。為有效保障人民訴訟權,避免錯誤或冤抑,依前開本院解釋意旨,至少應予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亦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釋字761號理由書:
而訴訟權之落實,則有賴立法機關制定法律,進一步形塑具體訴訟制度。立法機關具體化訴訟制度固然有一定之自由形成空間,惟仍不得違背前揭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關於訴訟制度之形塑,須關照之面向不一,法官迴避制度是其中一項。其目的有二:其一是為確保人民得受公平之審判,並維繫人民對司法公正性之信賴,而要求法官避免因個人利害關係,與其職務之執行產生利益衝突(本院釋字第601號解釋參照);其二是要求法官避免因先後參與同一案件上下級審判及先行行政程序之決定,可能產生預斷而失去訴訟救濟之意義。綜上,可認法官迴避制度實乃確保法官公正審判,維繫訴訟救濟本旨所不可或缺,而屬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法官迴避制度
法官只負責審判,與當事人或案件無利益,保護法官的做法
(D) 有關訴訟救濟事件之審判權劃分→審判權劃分,由立法院規定,訴訟當事人不得主張審判權(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如何劃分,與訴訟權保障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