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大法官用以審查平等原則之基準?
(A)體系正義
(B)事物本質
(C)目的手段關聯性
(D)差別待遇之絕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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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6), B(463), C(838), D(4490), E(0) #2064316
統計: A(776), B(463), C(838), D(4490), E(0) #2064316
詳解 (共 8 筆)
#3612689
解釋文:n
n
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內涵並非指絕
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
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
理之差別對待。國家對勞工與公務人員退休生活所為之保護,方法上未盡
相同;其間差異是否牴觸憲法平等原則,應就公務人員與勞工之工作性質
、權利義務關係及各種保護措施為整體之觀察,未可執其一端,遽下論斷
。勞動基準法未如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
或供擔保,係立法者衡量上開性質之差異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不同規定
,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疇,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無牴觸。
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
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
理之差別對待。國家對勞工與公務人員退休生活所為之保護,方法上未盡
相同;其間差異是否牴觸憲法平等原則,應就公務人員與勞工之工作性質
、權利義務關係及各種保護措施為整體之觀察,未可執其一端,遽下論斷
。勞動基準法未如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
或供擔保,係立法者衡量上開性質之差異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不同規定
,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疇,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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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6251
禁止不合理差別待遇,允許合理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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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4461
「體系正義(Systemgerechtigkeit)」最早由德國學者G.Leibholz於1952年「法前平等論」中所提出,係由平等原則中所導出,並用於禁止立法者恣意的一項原則
「體系正義」所要求者,係指立法者在初為立法之時,固享有廣泛的形成自由,然而一旦立法者擇定某種價值,便形成了一項「法則(Sachgesetzlichkeit)」,並且拘束往後的立法者應一貫地維持此一「法則」。倘若立法者未遵循前次立法的選擇,而導入過多的「異素(Fremdkörper)」,以致法律體系內部的價值秩序遭受嚴重破壞,將使法規範喪失可支持性及一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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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9219
釋字第688號
憲法第七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避免對人民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本院釋字第六八二號解釋參照)。
93 年判字第 1392 號
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惟憲法之平等原則係指合法之平等,不包含違法之平等。故行政先例需屬合法者,乃行政自我拘束之前提要件,憲法之平等原則,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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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7337
想請問(A)之「體系正義」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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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5216
(D) 差別待遇之相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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