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有關民事訴訟之公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人聲請閱覽訴訟卷宗,法院均應准許
(B)當事人聲請閱覽訴訟卷宗,若未涉及對造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法院應予准許
(C)裁判確定後,當事人得聲請閱覽裁判書草稿及評議簿
(D)當事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縱涉及其隱私,仍無例外一律公開審判
統計: A(103), B(5461), C(754), D(164), E(0) #2064326
詳解 (共 6 筆)
(A)第三人聲請閱覽訴訟卷宗,法院均應准許
第 242 條
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B)當事人聲請閱覽訴訟卷宗,若未涉及對造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法院應予准許
(C)裁判確定後,當事人得聲請閱覽裁判書草稿及評議簿
第 243 條
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交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裁判書在宣示或公告前,或未經法官簽名者,亦同。
(D)當事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縱涉及其隱私,仍無例外一律公開審判
第 195-1 條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
第 242 條 (訴訟文書之利用)
①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②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③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
④前項不予准許或限制裁定之原因消滅者,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該裁定。
⑤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於抗告中,第一項、第二項之聲請不予准許;其已准許之處分及前項撤銷或變更之裁定,應停止執行。
⑥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第 243 條 (訴訟文書利用之限制)
nnnnnnnnnnnnnnnnnnnn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交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裁判書在宣示或公告前,或未經法官簽名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