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事件,何者非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現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A)收容聲請事件
(B)交通裁決事件
(C)國家賠償事件,請求賠償之金額在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者
(D)稅捐課徵事件,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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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6), B(478), C(4311), D(553), E(0) #2064324

詳解 (共 10 筆)

#3890873

造福大家  樓上的口訣

去行政訴訟庭睡(税捐)覺(交通)要收(收容)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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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0502

(C)國賠→普通法院、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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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訣:公(公法上)正(行政機關)稅(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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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4679
☆分享之前看到的口訣☆去行政訴訟庭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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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6813

國家賠償在性質上確實屬於公法案件,然我國對於國家賠償的請求採「雙軌制」,在《國家賠償法》與《行政訴訟法》均有相關規定,因此民事法庭與行政法院均有處理之權責,實際處理機關則視個別案件的狀況而定。
《國家賠償法》
第5條:「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第12條:「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
第7條:「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 

(1)已經先有行政爭訟的實體決定

(2)同時提起「行政爭訟」及「國家損害賠償訴訟」

(3)因進行協議,而沒有依限提起訴願  

學說認為,必須先對公權力行為之合法性先行確定,故須先行提起訴願或行政訴 訟等必要之救濟程序,待確定其違法性後,始得就權利之損害請求賠償。 故稱之為 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乃確立人民應透過訴訟制度先設法排除侵害,避免略過第一 次權利保護程序,導致國家賠償或損失補償承擔過重之負擔

 

人民在行使第一次權利保護後,若仍有損害,得依憲法第24條及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之訴,學理上稱之為第二次權利保護,其功能在於「既成損害之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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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9190
(A)收容聲請事件(X;以地方法院行政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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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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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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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7372
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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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2710

25 下列事件,何者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229 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D)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B)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
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
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
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A)
  
(A)收容聲請事件(O)
(B)交通裁決事件(O)
(C)國家賠償事件,請求賠償之金額在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者(X)

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 
(D)稅捐課徵事件,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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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139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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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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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09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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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通、交通、稅務40萬以下都是地院行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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