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行政法上明確性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書面行政處分應載明主旨、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B)行政指導應明示指導之目的及內容
(C)書面行政處分應載明作成處分之機關
(D)行政命令之規範對象應具體特定
統計: A(241), B(1076), C(478), D(4688), E(0) #2064315
詳解 (共 9 筆)
行政命令: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回4樓,我引用其他摩友曾心怡的見解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行政法學上的重要概念,包含廣義和狹義兩種不同的定義。廣義的行政處分包含了「狹義的行政處分」和「一般處分」。前者「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參照),後者則是「狹義行政處分之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同條第2項)。
行政程序法 第 150 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16 關於行政法上明確性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書面行政處分應載明主旨、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B)行政指導應明示指導之目的及內容
(C)書面行政處分應載明作成處分之機關
(D)行政命令之規範對象應具體特定(X)不特定
關於行政法上明確性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D
(A)書面行政處分應載明主旨、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O,行政程序法第96條
(B)行政指導應明示指導之目的及內容→O,
行政程序法第167條
(C)書面行政處分應載明作成處分之機關→O,行政程序法第96條
(D)行政命令之規範對象應具體特定→X,
多數不特定人
。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行政程序法第96條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A)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C)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 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 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行政程序法第167條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B)、及負責 指導者等事項。 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 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行政指導:行政機關為了特定的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等非強制性的方法,促使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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