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超額私有建築用地之處理,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年內出售
(B)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年內建築使用
(C)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強制拍賣
(D)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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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133), C(149), D(2946), E(0) #1898911
統計: A(115), B(133), C(149), D(2946), E(0) #1898911
詳解 (共 10 筆)
#4864618
10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超額私有建築用地之處理,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年內出售 X, 二年
(B)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年內建築使用 X, 依據72條為2年
(C)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強制拍賣 X, 照價收買
(D)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 O
答案:D
平權條例
第 72 條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
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平31第3款依第72照價收買,依收買當期公告現值),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第 76 條
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
使用時,得終止租約。
依前項規定終止租約,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一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
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依31第三款)收買之。
可以順便記憶31條照價收買有相關的:
第 31 條
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依第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地價為準。
二、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
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耕地變建地)規定收買
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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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0218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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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6399
平權條例第 72 條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
答案B,樓上怎都寫1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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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2438
平均地權條例 第71條1項: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平均地權條例 第71條2項: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平均地權條例 第71條3項:
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平均地權條例 第72條: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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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5317
第 72 條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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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1807
平權第71條:私有建地最高額面積之限制
1.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
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平權第72條:超額土地之處理
前條「超額土地」,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
「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
「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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