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經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程序列冊管理期滿,移請國有財產署標
售五次不成,而登記為國有者,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多少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
應繼分請求國有財產署發給價金?
(A) 10 年
(B) 12 年
(C) 15 年
(D)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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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92), B(12), C(625), D(112), E(0) #1898907
統計: A(2892), B(12), C(625), D(112), E(0) #1898907
詳解 (共 8 筆)
#6232788
土地法73-1 流程如下
幫助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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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繼承開始1年未辦,書面通知繼承人3個月內申請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
n仍不申請,列冊管理15年,仍不申請書面通知國產署公開標售
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n標售應公告3個月、決標後30日得表示優先購買權
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三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n標售後佔有人喪失權利,標售後租用人5年後喪失權利
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標售所得國庫專戶儲存、10年繼承人未領歸屬國庫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n5次標售未標出,登記為國有,繼承人得於10年內申請領錢,公告90天無異議發錢
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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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2426
土地法 第73-1條1項: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土地法 第73-1條2項: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土地法 第73-1條5項:
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最低價額者,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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