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下列那些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①購進貨物之統一發票未載明品名與統一編號 ②交際應酬用之貨物 ③購買供營業用之機器設備 ④辦理員工伙食購買之主副食品之進項稅額 ⑤為協助國防建設而購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
(A)①②③
(B)③④⑤
(C)①②④
(D)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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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40), C(1070), D(22), E(0) #527492

詳解 (共 1 筆)

#907314
第十九條(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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