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有關金融業等營業稅之徵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金融業等買賣發票日為99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短期票券,賣出價格超過買入價格之差額,免徵營業稅
(B) 銀行業存放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資金利息,免徵營業稅
(C) 銀行業因業務需要,自國外運入外幣現鈔,免徵營業稅
(D) 保險經紀人公司從事保險業務之招攬所收取之佣金收入,應按特種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
統計: A(202), B(27), C(37), D(65), E(0) #527495
詳解 (共 10 筆)
以下就本題選項逐項討論之:
(A)依《台財稅字第09800322220號》指出:「銀行業、信託投資業及經核准登記之短期票券交易商,買賣發票日在99年1月1日以後之短期票券,應按賣出價格超過買入價格之差額,或按到期兌償金額超過買入價格之差額,視為利息收入,依法課徵營業稅;前開價格或金額均為尚未扣除扣繳所得稅款前之金額。」
故本題(A)稱免徵營業稅為錯。
(B)依《台財稅字第7524121號函》指出:「我國銀行或外國銀行之分行,存放於我國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資金,其利息收入,准予免徵營業稅。」
(C)依《台財稅字第831610298號函》指出:「銀行業因業務需要,自國外運入外幣現鈔,並非進口貨物,准予免徵營業稅。
(D)依《台財稅字第10400575833號令》指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公司從事保險業務之招攬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係屬經營銀行、保險本業以外之專屬本業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及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規定,適用2%營業稅稅率。」
103年6月4日公布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規定,銀行業、保險業等金融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區分為銀行、保險本業之銷售額及銀行、保險本業以外之銷售額,分別適用5%及2%之營業稅稅率。配合該修正條文,財政部於103年7月14日訂定「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有關保經、保代公司從事保險業務之招攬,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係認屬保險本業收入,適用5%營業稅稅率。
然依保險法有關保險之定義觀之,保險本業應具有「負擔危險事故發生之賠償義務」性質,而保經、保代公司從事保險招攬業務所收取之保險費,係交予保險公司作為承擔風險之對價,實際並未承擔危險事故發生之賠償義務,該等公司從事是類招攬業務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應認屬「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非屬「保險本業」之銷售額
增訂保險代理人從事代理業務及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非屬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從事保險經紀或保險代理業務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始可適用營業稅稅率2%計徵營業稅
其他選項是在法條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