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張三,一年前出售自用住宅房地一處,總價 3,000 萬元,出售時該筆土地公告現值 600 萬元,已納土地增值稅 50 萬元;房屋評定現值 300 萬元,當年度房屋交易所得部分繳納綜合所得稅 60 萬元。張三於本年度重購另一處自用住宅房地,總價 4,300 萬元,重購時該筆土地公告現值 580 萬元,房屋評定現值 280 萬元。假設出售年度均選擇依當期房屋評定現值與土地公告現值申報,重購契約亦未經法院公證程序,則有關張三重購退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可退還土地增值稅 50 萬元,抵退綜合所得稅60 萬元
(B) 可退還土地增值稅 30 萬元,抵退綜合所得稅40 萬元
(C) 可退還土地增值稅30 萬元,抵退綜合所得稅 0 元
(D) 土地增值稅與綜合所得稅均不得申請退還或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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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79), C(233), D(62), E(0) #527500
統計: A(21), B(79), C(233), D(62), E(0) #527500
詳解 (共 10 筆)
#1376349
房屋的價值不應該用公告現值,而是按比例,原出售房屋為3000x3000/(3000+9000) = 1000萬
後購入房屋價值是採用
4300x280/(280+580)=1400萬 因此應該是可以退稅的。
其不能退稅原因應該是"重購契約亦未經法院公證程序"
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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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08
樓上房屋的部分應該是3000x300/(300+600)=1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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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634
請問未經法院公證程序會有什麼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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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2291
所以舊制是用房屋評定現值得金額看是否重購價大於出售價才可以退稅(280<300)
不是看房屋佔佔總價的交易所得大小囉?(1400>1000)
謝謝願幫忙解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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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5367
綜合所得稅才繳60萬元
房地合一稅退稅會超過這個金額?
請審題!是「退稅」!
不是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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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657
請問如何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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