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在幾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A)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內
(B)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內
(C)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7年內
(D)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7年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9), B(100), C(6), D(7), E(0) #280801
統計: A(199), B(100), C(6), D(7), E(0) #280801
詳解 (共 1 筆)
#226246
第 23 條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
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
,不在此限。
應徵之稅捐,有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情事
者,前項徵收期間,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依第三十九條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第一項徵
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
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
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
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
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