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稅法規定,有關證券交易所得之徵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中華民國79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司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但自95年1月1日起,其出售上市(櫃)公司證券交易所得應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B)自中華民國79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司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但自95年1月1日起,其前述證券交易所得應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C)自中華民國79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司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但自95年1月1日起,其前述證券交易所得應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D)自中華民國79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司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自95年1月1日起,其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證券交易所得應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統計: A(16), B(33), C(92), D(57), E(0) #280795
詳解 (共 2 筆)
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稅務消息 | 2015-12-04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於11月17日就朝野政黨及委員所提證券交易所得課稅(以下簡稱證所稅)制度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表決,並完成三讀,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證所稅制度自102年度實施以來,適值國際間發生歐債危機、大陸推出滬港通、股市及人民幣匯率鉅幅波動等事件,加上全球經濟動能不佳,致國內出口衰退等政經情勢變化,股市量能不足,惟證所稅制度屢被歸咎為主因,雖經二度修正,仍爭議不斷,為消除股市不確定因素,並簡化稽徵,立法院朝野政黨及委員皆提出修正版本,該等版本於今日經立法院院會表決並完成三讀。
財政部指出,今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4條之1、第14條之2及第126條條文修正案,俟總統公布後,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則維持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亦即適用最低稅負制),證交稅徵收率仍維持3‰。
財政部特別強調,上開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係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100張以上、IPO股票及非居住者之證券交易所得,仍應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稅。
第12條(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及其計算規定)
nn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三、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五、(刪除) 六、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