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十七歲的阿水加入黑幫組織,觸犯了法律嗎?
(A) 未滿十八歲,所以不違法
(B)只要不肇事,就不違法
(C)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D)違反少年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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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2), C(300), D(166), E(0) #695091
統計: A(0), B(22), C(300), D(166), E(0) #695091
詳解 (共 3 筆)
#1644779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再犯該項之罪,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犯前項之罪者,其期間為五年。
前項強制工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檢察官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其執行。
第三項強制工作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第4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者。
二、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
脫離者。
三、教唆、幫助、吸收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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