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非明文憲法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關非明文憲法權利,有主張可以參酌國際人權公約進行解釋
(B)憲法第 22 條所規定之「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有主張此為基本權利之內在限制
(C)對於新的基本權之承認,應考量其是否具備普遍性、公共性、歷史正當性以及人格自我實現必要性
(D)人權觀念之演進,有其時代背景與環境需要, 「傳統」係承認非明文憲法權利之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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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0), C(7), D(110), E(0) #3664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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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4 筆)
#7021753
(D)人權觀念之演進,有其時代背景與環境需要, 「傳統」係承認非明文憲法權利之必要條件
必非只有傳統人權,新興人權也是,例如:隱私權(J603)是隨著網路資訊發展而顯得重要。
來源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wnload/download.aspx?id=387202#:~:text=憲法第22%20條規定,所保有之其他權利%E3%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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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9750
有關非明文憲法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有關非明文憲法權利,有主張可以參酌國際人權公約進行解釋✔️
- 司法院多號解釋理由書都提到,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利,應參照國際公約(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以求基本權利的最佳保護。
- 這是學說與實務上承認非明文基本權的重要解釋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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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憲法第 22 條所規定之「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有主張此為基本權利之內在限制✔️
- 學理上區分基本權限制為「內在限制」與「外在限制」。
- 內在限制:指該權利本質上即包含不得濫用之界限(如言論自由不保障誹謗)。
- 外在限制:指國家基於公益目的,依憲法第23條以法律加以限制。
- 憲法第22條「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被釋憲實務視為對概括基本權的內在界限,即非無條件保障,須符合此前提。
(C) 對於新的基本權之承認,應考量其是否具備普遍性、公共性、歷史正當性以及人格自我實現必要性✔️
- 大法官在承認非明文權利時,常考量:
- 該權利是否與人性尊嚴、人格發展密切相關(如性自主權、隱私權);
- 是否具有社會共識或普遍價值;
- 是否有助於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維護。
- 學者(如李惠宗、陳新民)亦提出類似標準:普遍性、公共性、人格自我實現之必要性等。
- 「歷史正當性」也可理解為該權利在憲政發展中是否具正當基礎。
(D) 人權觀念之演進,有其時代背景與環境需要, 「傳統」係承認非明文憲法權利之必要條件❌
- 人權保障應與時俱進,而非固守「傳統」。大法官多次強調:憲法解釋應因應社會變遷與價值演進。例如:
- 釋字第748號:承認同性婚姻,即突破「婚姻限於一男一女」之傳統觀念;
- 釋字第617號:對猥褻言論之認定,不再完全依傳統道德,而採更客觀標準;
- 釋字第554號:指出刑法通姦罪雖符合傳統道德,但仍須接受憲法比例原則檢驗。
- 因此,「傳統」並非承認非明文憲法權利之「必要條件」,反而有時需要突破傳統以保障新興人權。
- 若將「傳統」視為必要條件,將阻礙人權發展,與憲法保障基本權之動態解釋原則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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