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舉槍欲射殺乙,卻誤中乙身旁之丙身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對丙成立過失致死罪。兩罪想像競合,從過失致死罪處斷
(B)甲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對丙成立過失致死罪。兩罪想像競合,從殺人未遂罪處斷
(C)甲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對丙成立過失致死罪。兩罪數罪併罰
(D)甲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對丙成立過失致死罪。兩罪法條競合,構成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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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58), C(22), D(13), E(0) #3664390
統計: A(31), B(58), C(22), D(13), E(0) #3664390
詳解 (共 5 筆)
#7095695
甲舉槍欲射殺乙,卻誤中乙身旁之丙身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對丙成立過失致死罪。兩罪想像競合,從過失致死罪處斷❌
應從重罪殺人未遂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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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對丙成立過失致死罪。兩罪想像競合,從殺人未遂罪處斷✔️刑法第55條,應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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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B)。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
(C) 甲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對丙成立過失致死罪。兩罪數罪併罰❌
只有一個行為,是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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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對丙成立過失致死罪。兩罪法條競合,構成殺人未遂罪❌
法益不同,罪名不同,是想像競合,非構成要件的包含或吸收關係(即法條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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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4205
打擊錯誤小爭點,故意之認定:
法定符合說:被誤傷對象與原欲傷害對象,在法律上評價是否一致? (是否都為「人」)
具體符合說:被誤傷對象與原欲傷害對象,在事實上評價是否一致?(人別是否正確)
通說採具體符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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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誤殺對象,無殺害故意,但造成死亡結果,改論過失
對原欲殺害對象,有殺害故意,已達著手階段但結果未發生,論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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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身體法益為個人專屬重要法益,而甲只有一個舉槍行為,故為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依刑法55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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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殺人未遂罪,應正名為殺人罪之未遂犯,其本質還是殺人罪,只是獲得一個「得減輕」的法律效果,自當比過失致死來的重,故從殺人罪未遂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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