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根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六個月前,計畫主持人應提出結果報告
(B)有關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五百四十人
(C)此條例之制定乃落實國民教育法之規定
(D)主管機關所指定學校之總數,不得逾其所屬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之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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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 B(29), C(101), D(92), E(0) #1569803

詳解 (共 4 筆)

#2176370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1   為鼓勵教育實驗與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 10  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六個月前,計畫主持人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

第 12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改制或新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一、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

二、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四百八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得超過四十人。

三、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其應有專任教師人數之一半,得以兼任教師折抵,兼任教師三人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

四、樓地板總面積,每一名學生不低於四平方公尺。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視同私立學校法所定私立學校,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學校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各該法人設立許可法規之規定。

第 20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指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校,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四百八十人;指定學校總數,不得逾其所屬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之百分之五,不足一校以一校採計,但情況特殊經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至多得為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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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A)11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六個月前,計畫主持人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

(B)14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一、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二)每年級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自國民教育階段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六百人。但僅單獨辦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者,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超過二百四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受五十人之限制。

二、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二)自專科班階段至碩士班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五百人。但僅單獨辦理專科班階段或碩士班階段者,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人;僅單獨辦理學士班階段,其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三百二十人。

(C)1  為鼓勵教育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D)23原住民重點學校以外之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學校總數,不得逾主管機關所屬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百分之五,不足一校者,以一校採計。但情況特殊,其實驗教育計畫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逐案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者,不得逾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百分之十五。

前項學校總數,不得逾全國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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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修法第11條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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