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乙締結由甲出售 10 打市面上普遍流通之紅酒予乙之買賣契約,甲依約於約定期日將標的物運送至乙
之住所地時,乙以自己尚未備妥儲藏場所為由拒絕受領。甲不得已乃將物品運回繼續保管,卻於保管期
間中該等紅酒全數破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即使紅酒之破裂係因甲之重大過失所致,乙亦不得向甲主張損害賠償
(B)如紅酒之破裂係因不可抗力所致,乙之價金債務消滅
(C)甲之種類債務尚未特定
(D)甲之債務成為給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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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5), B(252), C(242), D(1954), E(0) #982495
統計: A(515), B(252), C(242), D(1954), E(0) #982495
詳解 (共 10 筆)
#1376514
此題考,風險移轉後由買受人承擔,所以移轉前風險仍由出賣人承擔。這裡的不受領因為出賣人也同意,所以不討論不受領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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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9606
(A)民法237
(B)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判決
債權人受領遲延中,如非出於債務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民法第237條),致不能給付者,應認係因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所致,債務人雖不能給付,仍得依民法第267條之規定,請求債權人為對待給付。
(C)赴償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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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517
錦ˇ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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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309
請問,只要拒絕受領,然後出賣人也同意,就沒有風險移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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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284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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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512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D)
| (A) 即使紅酒之破裂係因甲之重大過失所致,乙 |
民法第 237 條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
| (B) 如紅酒之破裂係因不可抗力所致,乙之 |
民法第 234 條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債權人乙因未備妥儲藏場所拒絕受領,需負擔「受領遲延」責任,其價金債務非當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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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753 號 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按債務人之給付兼須債權人之行為而不行為,債權人即係受領遲延,而債權人受領遲延,僅為權利之不行使,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祇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在雙務契約,倘債權人適時受領給付,即不致發生給付不能之問題時,除因債務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債務人不負責任。是以債權人之受領遲延中,如非出於債務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不能給付者,應認係因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所致,債務人雖不能給付,仍得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請求債權人為對待給付。 |
| (C) 甲之種類債務 |
民法第 200 條
1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2 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
| (D) 甲之債務成為給付不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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