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為成年人,因精神障礙而受監護之宣告,某日甲精神回復而有識別能力,向乙購買手機一只,惟因過 失打破櫃台玻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之手機買賣契約無效,關於打破櫃台玻璃不成立侵權行為
(B)甲與乙之手機買賣契約有效,關於打破櫃台玻璃成立侵權行為
(C)甲與乙之手機買賣契約無效,關於打破櫃台玻璃成立侵權行為
(D)甲與乙之手機買賣契約效力未定,關於打破櫃台玻璃不成立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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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368), C(2268), D(86), E(0) #982496

詳解 (共 6 筆)

#1627403
1、甲因受監護之宣告, 故為「無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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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1721
1有識別能力、2造成損害 等
構成侵權行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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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4007
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能力)  受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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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581
監護宣告——無行為能力——買賣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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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378

第14 .  15 .  78 . 187 條   推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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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3894

民法第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第75條前段: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民法第187條第1項: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
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甲與乙之買賣契約
依民法第15條及第75條規定,無效
打破櫃檯玻璃,
依民法第187條規定,
因為甲當時有識別能力
所以要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成立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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