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為成年人,因精神障礙而受監護之宣告,某日甲精神回復而有識別能力,向乙購買手機一只,惟因過
失打破櫃台玻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之手機買賣契約無效,關於打破櫃台玻璃不成立侵權行為
(B)甲與乙之手機買賣契約有效,關於打破櫃台玻璃成立侵權行為
(C)甲與乙之手機買賣契約無效,關於打破櫃台玻璃成立侵權行為
(D)甲與乙之手機買賣契約效力未定,關於打破櫃台玻璃不成立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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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368), C(2268), D(86), E(0) #982496
統計: A(88), B(368), C(2268), D(86), E(0) #982496
詳解 (共 6 筆)
#5941721
1有識別能力、2造成損害 等
構成侵權行為要件
12
0
#2210378
第14 . 15 . 78 . 187 條 推出答案
4
3
#7003894
民法第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第75條前段: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民法第187條第1項: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
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甲與乙之買賣契約,
依民法第15條及第75條規定,無效。
打破櫃檯玻璃,
依民法第187條規定,
因為甲當時有識別能力,
所以要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成立侵權行為。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