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將其對乙之債權讓與予丙。下列何者會使此債權讓與無效?
(A)甲乙間有不得讓與之特約,但丙為善意之情形
(B)甲未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予丙
(C)乙不同意甲丙間之債權移轉行為
(D)該債權係甲為維持生活所必須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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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4), B(431), C(326), D(1732), E(0) #982497

詳解 (共 10 筆)

#130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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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935

民法

A:第294條第2項規定。

C:第294條第1項前段。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第3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2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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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8988

回樓上

C:第297條(債權讓與之通知)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所以不用經乙同意,只要有「通知」乙,讓他知道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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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683
對的,如3F所貼資料,(D)其生活所必需之債(例如定期養老金),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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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7696
TO9F        B  受讓人將讓...
(共 7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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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7809
(B)甲未將證明債權證明文件交付於丙==...
(共 4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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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173
補充:(B) 甲未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予...
(共 4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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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1281
第296條(證明文件之交付與必要情形...
(共 28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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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854
請問是出自哪一條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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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3950

民法第294條:

1.債權人得將其債權讓與於第三人
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ㄧ、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2.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
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第297條:
1.債權之讓與
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
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
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
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
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須者,
不得為強制執行。

(A)丙是善意第三人,
即使甲、乙間有不得讓與之特約,
仍不能對抗丙,
所以債權讓與還是有效的。

(B)通知債務人乙即可
不需要交付證明債權之文件。

(C)通知債務人乙即可,
不需要經乙同意

(D)甲為維持生活所必需之債權禁止扣押
所以不可以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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