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將其對乙之債權讓與予丙。下列何者會使此債權讓與無效?
(A)甲乙間有不得讓與之特約,但丙為善意之情形
(B)甲未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予丙
(C)乙不同意甲丙間之債權移轉行為
(D)該債權係甲為維持生活所必須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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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4), B(431), C(326), D(1732), E(0) #982497
統計: A(284), B(431), C(326), D(1732), E(0) #982497
詳解 (共 10 筆)
#130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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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935
民法
A:第294條第2項規定。
C:第294條第1項前段。
Ⅰ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第3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Ⅱ前項第2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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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8988
回樓上
C:第297條(債權讓與之通知)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所以不用經乙同意,只要有「通知」乙,讓他知道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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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683
對的,如3F所貼資料,(D)其生活所必需之債(例如定期養老金),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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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854
請問是出自哪一條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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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3950
民法第294條:
1.債權人得將其債權讓與於第三人。
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ㄧ、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2.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
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第297條:
1.債權之讓與,
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
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
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
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
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須者,
不得為強制執行。
(A)丙是善意第三人,
即使甲、乙間有不得讓與之特約,
仍不能對抗丙,
所以債權讓與還是有效的。
(B)通知債務人乙即可,
不需要交付證明債權之文件。
(C)通知債務人乙即可,
不需要經乙同意。
(D)甲為維持生活所必需之債權禁止扣押,
所以不可以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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