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民法規定之保證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債權人第一次請求清償時,僅得向主債務人請求
(B)保證人不得僅保證主債務人之債務的一部分
(C)保證契約由債權人及保證人口頭約定即可成立
(D)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非經其同意,保證人不得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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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5), B(370), C(1404), D(314), E(0) #982506

詳解 (共 9 筆)

#1515322

A.第 739 條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 

B. 可部分保證

C. 不要式

D. 第 742 條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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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9741

(A)

第 745 條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

拒絕清償。

第 74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也就是說若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變成連帶保證人)、或事主債務人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債權人第一次就可以跟保證人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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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9142

ˋA錯在 都可以請求 只是保證人要不要行使先訴抗辯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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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3084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契約之成立,本不以作成書據為要件,雖無書據而有其他證明方法,足證其契約成立者,亦應發生效力。」分別為民法第739條定有明文及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1838號著有判例,是雙方當事人就「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事項有所約定,其間保證契約即成立,不以作成書據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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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7571
保證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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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5343
A是因為746條之原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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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4318

(C)民法第739條:

稱保證者,
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故口頭約定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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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061
請問選項A及B的法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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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461

請問A錯在哪?

第一次清求清償不是對主債務人提出嗎?

主債務人不履行才能向保證人提出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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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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