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以其土地設定不動產役權於乙後,復以同一土地之一部分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丙。丙之普通地上權的效 力如何?
(A)當然無效
(B)當然有效、且其效力優先於乙之不動產役權
(C)無妨害乙之不動產役權時,當然有效
(D)乙、丙各自之用益物權的優先效力,由所有權人甲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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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9), B(234), C(2897), D(72), E(0) #982514

詳解 (共 2 筆)

#1366336
851-1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
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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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019

物權原則上不能再成立與之內容不相容之物權(一物一權主義),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所有權得與定限物權併存。

2.抵押權得與其他抵押權或用益物權並存。

3.不動產役權得與其他用益物權並存。

用益物權原則上無法並存,但數用益物權對土地之利用方式可相容者,不妨害使其並存,以增加土地利用效益,例如:不動產役權僅提供需役不動產便宜之用,應得與地上權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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