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有名筆一枝,其子乙將甲之筆賣給知情之丙,乙、丙於民國 104 年 9 月 28 日簽訂買賣契約,惟尚未交
付。嗣後,乙又於 104 年 10 月 10 日將甲之筆賣給不知情之丁並交付之。甲於 104 年 11 月 1 日死亡,乙
是甲之唯一繼承人。試問何人取得該筆之所有權?
(A)甲
(B)乙
(C)丙
(D)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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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32), C(162), D(3667), E(0) #982507
統計: A(14), B(132), C(162), D(3667), E(0) #982507
詳解 (共 8 筆)
#1209104
民法
第801條(動產所有權之善意取得)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第948條(動產物權善意取得之要件及限制)
Ⅰ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Ⅱ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761條第2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綜合以上,故仍應為丁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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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315
動產所有權移轉以交付為要件,乙丙間買賣契約雖成立,惟既未交付,尚不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嗣後乙丁成立買賣契約並交付標的物,丁依民法801+948,善意取得該筆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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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701776
題目 不知情之丁 為善意第三者故取得該筆之所有權(民法8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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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6399
甲有名筆一枝,其子乙將甲之筆賣給知情之丙,乙、丙於民國 104 年 9 月 28 日簽訂買賣契約,惟尚未交 付。嗣後,乙又於 104 年 10 月 10 日將甲之筆賣給不知情之丁並交付之。甲於 104 年 11 月 1 日死亡,乙 是甲之唯一繼承人。試問何人取得該筆之所有權?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丙知情(乙並非所有權人),故需甲承認乙為其代理人,故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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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3258
第118條(無權處分)
﹝1﹞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2﹞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2﹞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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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226
乙丙的契約是通謀虛偽表示,而物品的所有權是甲,所以丁才是合法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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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978
條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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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4240
要選丁
卻選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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