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為某電信公司的官股董事,該公司總經理乙決定參選立法委員。下列甲的那一項行為較無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虞?
(A)在個人臉書上發起「支持乙挺進立法院」的公司員工連署活動
(B)只要到公司上班時,便穿著印有「立委參選人乙」字樣的背心到處走動,為其宣傳
(C)私下透過個人人脈,推薦乙至某電子媒體的政論節目中擔任來賓,爭取媒體曝光率
(D)受邀在乙的電視競選廣告影片中,闡述乙的優點及其為民服務理念,呼籲選民把票投給乙
統計: A(737), B(359), C(5653), D(596), E(0) #2139455
詳解 (共 10 筆)
(A)、(B)、(D)皆為明顯表態政治立場並做宣傳之行為,違反政治中立,雖然行政中立法偏向政治中立就是,個人認為108地方五等那題行政中立法還比較難且死,幾乎只能用背的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1 條的規定,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何時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 請事假或休假?
(A)有意參選之日
(B)宣布參選之日
(C)登記參選之日
(D)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
正解:(D)
(108地方五等)
本部(銓敘部)相關函釋規定,公務員於上班時間應專心致力於業務之執行 ,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等社交網站,從 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網路行為(如上網、聊天、玩遊戲、看電影、 看小說等);縱於下班時間,公務員之身分不因此而更易,是雖得 以非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 支持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惟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為上開情事,亦不得具銜或具銜且具名針 對討論主題發表言論;又無論著作書籍、於社交網站發言或於報紙 投書,均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未經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 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另為利各機關對個案行為 作適法性之判斷,本部業將中立法及服務法相關釋示登載於本部全 球資訊網供各界查參。
題目問較無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虞(非違法)
所以我想答案指的是C比起A更沒有違反行政中立的可能(私下+個人人脈),當然A在個人臉書的行為應該也不違法
第 9 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
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
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
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
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
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
事項。
關鍵字「私下」
不能有職務 工作這種字眼
本猶豫C及D 看到c選項的私下、推薦,就果斷選C了
這題我當時也想很久,也是考慮到ABD都是公開行為,所以選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