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男育有一子乙(婚生子女) ,丙女育有一子丁(非婚生子女) 。甲、丙結婚後,雖甲明知丁並非
自己之骨肉,但為使丁有法律上之父親,故認領丁並辦畢認領登記。甲死亡後,乙發現丁與甲並 無血緣關係,乙不希望丁繼承甲之遺產。下列主張何者有理由?
(A)以繼承權被侵害之人的身分,提起婚生否認(否認子女)之訴,否定甲、丁之父子關係
(B)以甲於認領時被詐欺為由,提起撤銷認領之訴,否定甲、丁之父子關係
(C)以認領反於真實為由,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以確認甲之認領無效
(D)以甲於收養丁時未得丁之真正生父之同意為由,提起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1), B(78), C(454), D(192), E(0) #2790261
統計: A(191), B(78), C(454), D(192), E(0) #2790261
詳解 (共 2 筆)
#5167101
本題關鍵:反於真實之認領的效力即救濟
乙不得主張民法第1066條婚生否認:
本題主張權利的是乙(婚生子女),不屬於民法第1066條的主體(生母丙、非婚生子女丁),乙不可以提婚生否認之訴,故(A)錯。
本題甲並非丁的生父,又認領丁,為反於真實之認領,而該認領之效力:
目前我國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子女之認領,以「有真實血緣關係」為前提,倘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無真實血緣關係時,則不因認領而成為父子(女),縱認領行為無瑕疵,該認領仍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 (參考實務見解: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最高法院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34號判決。)
另有認為,該認領有效,依民法第1070條但書得撤銷。
選擇題依實務見解,乙屬於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故(C)正確。
※注意,得撤銷的前提是有效,本題實務認為無效,不可以用民法第1070條撤銷喔!
7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