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稅法有關欠稅限制出境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納稅義務人對欠稅案件未提行政救濟者,其已確定之欠繳稅款與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 150 萬元以
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會被限制出境
(B)因欠稅被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 5 年
(C)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得解除限制出境
(D)稅捐稽徵機關未執行限制財產移轉或假扣押者,不得限制出境
統計: A(232), B(11), C(44), D(35), E(0) #1668900
詳解 (共 5 筆)
第24條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n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稅捐稽徵機關未執行第一項或第二項前段規定者,財政部不得依第三項規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n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限制出境已逾前項所定期間者。
二、已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
四、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五、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A)納稅義務人對欠稅案件未提行政救濟者,其已確定之欠繳稅款與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 100 萬元以 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會被限制出境(參稽徵法24III)
(B)因欠稅被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 5 年(參稽徵法24VI)
(C)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得解除限制出境(參稽徵法24VII)
(D)稅捐稽徵機關未執行限制財產移轉或假扣押者,不得限制出境(參稽徵法24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