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無因管理之管理人為管理事務,下列敘述何者完全正確?
(A)開始管理時,必須通知本人,依本人之指示管理
(B)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之責
(C)管理係為免除本人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僅於惡意時,負賠償之責
(D)縱然違反本人明示之意思,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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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199), C(224), D(492), E(0) #842809
統計: A(88), B(199), C(224), D(492), E(0) #842809
詳解 (共 10 筆)
#1182877
名 稱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 174 條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第 175 條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第 177 條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 174 條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第 175 條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第 177 條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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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6635
依第174條第二項
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只是不適用前項無過失責任,但解釋上仍須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即抽象輕過失。
亦有認為從公益管理及社會利益的角度,無因管理人只需盡具體輕過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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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994
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須其管理並無過失,縱有損害仍不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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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7913
須有過失,才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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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6675
(B)是因為違反本人意思,所以才要"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那如果不違反本人意思呢?...第175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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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564
| 第 174 條 |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 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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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079
“雖有過失,亦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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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418
請問b選項是錯在應該是“雖有過失,亦不負賠償之責”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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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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