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土地所有人使用他人土地,下列何者無須支付償金?
(A)因排泄家用水至河渠或溝道,而使其水通過鄰地
(B)因必須通過他人之土地方能設置水管,而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
(C)因土地分割致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而通行他分割人之土地以至公路
(D)因修繕建築物有使用鄰地之必要,而致鄰地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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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132), C(1019), D(27), E(0) #842814

詳解 (共 4 筆)

#1469538
第 789 條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 ,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 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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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432

779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但應擇於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前項情形,有通過權之人對於鄰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a

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第一項但書之情形,鄰地所有人有異議時,有通過權之人或異議人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786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

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b

依前項之規定,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後,如情事有變更時,他土地所有人得請求變更其設置。

前項變更設置之費用,由土地所有人負擔。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但書之情形準用之。

 

792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但因而受損害者,得請求償金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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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1201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
,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
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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