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
(B)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C)若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亦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D)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除有合一確定之必要外,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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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59), C(1291), D(68), E(0) #2455075
統計: A(61), B(159), C(1291), D(68), E(0) #2455075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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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選項
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 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之範圍內對第三人不利部分以 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 關於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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