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陳先生於民國101 年度有下列幾項所得資料,試判斷何項無須計入其基本所得額中計算?
(A)將美國的房子出售,獲利約新臺幣150 萬元
(B)出售台積電股票100,000 股,獲利100 萬元
(C)將公共設施保留地捐給政府取得200 萬元捐贈之列舉扣除
(D)其配偶領到母親過世之保險給付3,500 萬元(要保人為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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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207), C(61), D(28), E(0) #412326

詳解 (共 7 筆)

#741743
但一樓所言第4. 中未上市、未上櫃、非屬...
(共 19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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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565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

  1.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2. 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海外所得自 98 年才計入基本所得額,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延至 99 年納入。)
  3. 保險給付(他益保險):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新臺幣 3,000 萬元者,扣除新臺幣 3,000 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4. 未上市、未上櫃、非屬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5.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股票等)。
  6. 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
  7.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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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737
嗯嗯對喔
因為受益人是配偶 而要保人為母親
故符合法條中"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之規定
且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 3,000 萬元,應以該超過部分(500萬)全數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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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390
6. 已不必列入課稅, 但法條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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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6491

所得稅有十大所得種類,海外所得與之相對應,一樣分十大種類。海外所得包括境外給予的薪資、股利與利息,以及國外房屋租金收入、資本利得及財產交易所得等等,只要所得來源為海外所得,就有機會要申報最低稅負。

基本稅額(AMT)公式

,最新公告版本日期為106年5月10日

基本所得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加計所得

加計所得 = 海外所得 + 特定保險給付 + 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 非現金捐贈金額 + 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

【基本所得額 - 免稅額 (670萬)】* 單一稅率 (20%)- 【海外所得及香港澳門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惟不得超過因加計海外所得及香港澳門所得所增加之基本稅額】 = 基本稅額

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670萬元者,即最低稅負制的課稅對象;不過,最低稅負制與綜所稅是兩者擇一課稅,以稅額高者當作課稅依據。


1.海外所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海外所得含港澳但不含大陸地區,超過100萬元全部計入,低於100萬元全部不計入,100萬元是門檻而非扣除額。

2特定保險給付:95/1/1(含)以後簽訂的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保單,同時符合要保人不同於受益人時:「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超過3330萬元的部分免予計入」和「生存給付全數計入」。但99/1/1(含)以後簽訂的投資型保單,投資帳戶價值非屬保險給付,不計入基本所得額。目前,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取得之保險給付,不計入基本所得額。

3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要比照上市櫃公司股票,免交易所得稅。私募基金不含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且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要納入基本所得額。

4.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但國內交易產生損失時,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如果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後還有餘額,未來三年內也可以拿來申報扣抵。但以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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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6507

題意:3500-3330+200=3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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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728
配偶領到母親過世之保險給付3,500 萬元(要保人為母親)
此項也列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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