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我國綜合所得稅中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B)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只能擇一扣除
(C)納稅義務人無法申報其子女在海外租屋自住的租金支出
(D)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全民健保及軍、公、教保險之保費,每人每年扣除額以2 萬4 千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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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7), C(59), D(559), E(0) #412323
統計: A(57), B(7), C(59), D(559), E(0) #412323
詳解 (共 4 筆)
#673182
⒈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 ⒉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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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553
個人綜所稅列舉人身保險支出:
一、健保部份:無限額限制。
二、非健保部份:限額:小於或等於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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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648
真的不能心急,題目要好好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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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9667
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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