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某生被診斷為發展遲緩,下列對於他的描述哪一項較不適當?
(A)三歲半才學會走路
(B)五歲時只能用單字溝通
(C)他的障礙類別尚無法確認
(D)二年級時才被診斷為發展遲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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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55), C(301), D(4118), E(0) #744307
統計: A(64), B(55), C(301), D(4118), E(0) #744307
詳解 (共 2 筆)
#1013044
發展遲緩的定義是指未滿六歲的小孩在認知、動作、語言溝通、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等方面,與絕大部分同齡孩子相較,有明顯落後或異常的現象。根據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的統計,發展遲緩兒童的發生率約為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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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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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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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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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 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 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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