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警察人員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而致第三人傷亡,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之費用,不包括下列何者?
(A) 補償金
(B) 喪葬費
(C) 慰撫金
(D) 醫療費
統計: A(1175), B(77), C(275), D(185), E(0) #346969
詳解 (共 8 筆)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第2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者,其醫療費、慰撫金及喪葬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第3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者,應以金錢補償其實際所受之財產損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18&flno=2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第 2 條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者,其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B C D
一、受傷者:除支付醫療費外,並給與慰撫金,最高以新臺幣50萬元為限。
二、身心障礙者:除支付醫療費外,並依下列規定給與1次慰撫金:
(一) 極重度障礙者:新臺幣250萬元。
(二) 重度障礙者:新臺幣150萬元。
(三) 中度障礙者:新臺幣100萬元。
(四) 輕度障礙者:新臺幣70萬元。
三、死亡者:除給與1次慰撫金新臺幣250萬元外,並核實支付喪葬費,最高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
四、因受傷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1次慰撫金差額,並支付喪葬費。
II. 前項第1款、第2款醫療費,除病房費以保險病房為準外,核實支付。
III. 第1項第2款所稱障礙等級之鑑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18&flno=3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第 3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者,應以金錢補償其實際所受之財產損失。
A
受傷:慰撫金、醫療費
死亡:慰撫金、喪葬費
身心障礙者:慰撫金、醫療費
財產損失:補償金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III. 前2項醫療費 (受傷) 、慰撫金 (受傷、死亡)、補償金 (財產損失) 或喪葬費 (死亡) 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死亡者
或
警察人員違反職務,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死亡者
「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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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 |
慰撫金 |
喪葬費 |
總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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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者 |
核實支付的醫療費 + 慰撫金 = 最高5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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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 「極重度障礙者」 |
核實支付的醫療費 |
1次慰撫金25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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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 「重度障礙者」 |
核實支付的醫療費 |
1次慰撫金15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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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 「中度障礙者」 |
核實支付的醫療費 |
1次慰撫金1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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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 「輕度障礙者」 |
核實支付的醫療費 |
1次慰撫金7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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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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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慰撫金250萬 |
核實支付的喪葬費,最高30萬 |
死亡最高損失補償額度28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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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傷或身心障礙「死亡」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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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足1次慰撫金,至死亡等級的250萬 |
核實支付的喪葬費,最高30萬 |
死亡最高損失補償額度280萬 |
違反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違法」侵害「自由」等權利,回歸依據「國家賠償法」損害賠償。
警察依法使用槍械可能為行政上之行為,也可能為刑事司法上之行為,其為行政上之行為,因而致第三人死傷時,其所受之損害得依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一條第一、二項「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