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種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不是依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
(A) 調查局調查員
(B) 駐衛警察
(C) 海巡人員
(D) 服警察役役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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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 B(49), C(1442), D(159), E(0) #346970

詳解 (共 5 筆)

#1355950
入出國移民署跟海巡人員雖屬其他司法人員,但使用警械有自己的法依據,而非依警械使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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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936
其他司法人員指入出國移民署、巡防機關主管人員、法務部調查人員、法務部廉政署執行貪瀆或犯罪調查職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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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7397
原來移民署及海巡署都有自己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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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8967

(A) 調查局調查員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3 條




(B) 駐衛警察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3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3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3 條

 

I.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A)

 

II.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B)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3&flno=1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械使用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13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3&flno=3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3 條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遇有本條例   (警械使用條例)   第2條至第4條所列情形時,得使用警械。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與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悉   (準用)   本條例  (警械使用條例)   之規定。

 

警械使用條例 第 2 條,得「警棍指揮」的情形。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得「警棍制止」的情形。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情形。



 

(C) 海巡人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90010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D) 服警察役役男



警察役役男遇有警械使用條例第2條至第4條所定情形時,得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2、3、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40030&flno=2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2 條

 

I. 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遇有警械使用條例第2條至第4條所定情形時,得使用警械。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II. 擔服矯正機關勤務,遇有使用警械情形時,準用監獄行刑法第24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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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6338

準用者: 特勤、警察役男、調查局、廉政屬、檢察事務官。

依其他法:海關、海巡、監所、移民署、監獄人員、衛生稽查人員、關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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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1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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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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