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警察機關對下列何者有裁罰處分權限?
(A) 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B) 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者
(C) 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D)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統計: A(142), B(105), C(120), D(1841), E(0) #346980
詳解 (共 2 筆)
(A) 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4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B) 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者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船隻當狂風之際或黑夜航行有危險之虞,而不聽禁止者。
二、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或來歷不明之屍體,未經報請相驗,私行殮葬或移置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不注意燃料物品之堆置使用,或在燃料物品之附近攜用或放置易起火警之物,不聽禁止者。
(C) 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6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6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D)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